大型电视连续剧“开学”已经火热上映一段时间,如同脱缰野马的学生们,仿佛有着用不完的精力在校园里尽情撒欢,而校园安全问题再度成为家长们与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基本案情

小杨是淮滨县某中学学生,放学时与同学一起回家,行至八年级门口时被八年级学生急速奔跑的小吴撞倒在地。小吴起身后迅速离开,现场的同学看见小杨受伤赶忙上前帮忙。后小杨被送至医院治疗,医生经检查确认小杨牙齿有撞掉、撞断,经证实学校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小杨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有保险。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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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杨与小吴均是在校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在校 内,虽然是在放学时间段,但学校仍应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职责,由于其疏于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孩子在学校受伤找不到责任人,故学校对小杨此次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吴致伤小杨,小吴的监护人鲁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庭审调查,分析本起事故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杨自身承担10%的责任,小吴承担20%的责任,学校承担70%的责任。此外小吴投保有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其自身承担的责任由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学校为学生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地方性校方责任保险,学校承担的责任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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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被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一但遭受伤害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被称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情况下在意思能力、辨别能力方面发展得较为成熟,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他们在校期间遭受伤害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活泼好动是学生们的天性,但是他们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力和控制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一旦疏于对校园安全隐患的防范,很容易对学生们造成伤害。法官建议防范校园意外伤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孩子在学校受伤找不到责任人,防患于未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及制止,同时建议家长和学校为学生们购置必要的保险,分担风险、降低损失。

供稿:郑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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