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市场抽检过程中被检出部分产品中含有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经市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市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生产的“**染发膏(棕色)”,生产成品数量为200盒、成本价为2.6元/盒,销售数量为190盒,销售单价为3.5元/盒,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665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生产的“**染发膏(红色)”,生产成品数量为200盒、成本价为2.72元/盒,销售数量为190盒,销售单价为3.5元/盒广州申请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所得665元;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生产的“**染发膏(红色)”,生产成品数量为1000盒、成本价为0.94元/盒,销售数量为99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广州申请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1188元。

因我局曾于2021年7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中,“*染发膏(棕色)”“**染发膏(红色)”均为2022年2月20日生产,属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22年8月31日,客户反馈产品已被市场消化,召回数量为零。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产品总货值为2600元,违法所得2518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化妆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518元;

三、处罚款95000元。

(罚没款总计97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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