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伙基金中,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构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三者之间的权限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协作与制衡关系,共同保障基金的稳健运作。
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三者是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1、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关乎基金存续、全体合伙人根本利益等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例如批准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解散合伙企业、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合伙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专注于具体的投资业务审议决策。
3、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落实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处理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三者的权力之间存在明确的监督与制约。合伙人会议有权监督和制约执行事务合伙人。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或出现重大过错时,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和更换。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负责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但在其怠于履行职责时,代表一定出资比例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议事规则由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也是普通事务合伙人GP、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委派代表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重要的有限合伙人(LP)也会委派代表或观察员参与决策,并在某些特定事项上(如合规性、特定投向、返投比例等)享有一票否决权,以实现对投资决策的监督。
比照公司制的企业治理结构来看,可以将三者的关系理解为:合伙人会议是公司的“股东大会”,把握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董事会”,负责核心事项的投资决策。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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